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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民终10291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28 14:26:5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4)粤01民终10291号上诉人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惠州市宏升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兰春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兰春鹏
上诉人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惠州市宏升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兰春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1029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一、双方确认本案债务按一审判决认定的本金878914.4元及一审受理费12510元,保全费4882元,总共896306.4元,该款项由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从2024年5月开始,分六个月向惠州市宏升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支付时间为每月的最后一天之前,前五个月每月支付15万元,最后一个月支付146306.4元。二、本案一审受理费12812元,保全费5000元,由惠州市宏升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二审受理费4068.14元,减半收取2034.07元,由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负担。三、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于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如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时间向惠州市宏升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支付任意一期款项,惠州市宏升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有权按照一审判决【(2023)粤0106民初19960号】的判决内容立即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按照约定时间向惠州市宏升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履行完毕全部付款义务后,双方本案债务了结。六、本协议自各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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