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终5055号上诉人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莘县鑫茂商贸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通山县辉鸿石材有限公司、濮阳市腾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云浮市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5055号
通山县辉鸿石材有限公司、濮阳市腾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莘县鑫茂商贸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通山县辉鸿石材有限公司、濮阳市腾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云浮市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5055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911.2元,由上诉人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