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执12号关于广州永俐日化用品有限公司欠缴诉讼费一案
(2024)粤01执12号
广州永俐日化用品有限公司:
关于你公司欠缴诉讼费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执12号执行裁定书。
其内容为: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州永俐日化用品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朱海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依法裁定(2024)粤01执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缴纳诉讼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主动恢复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