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执109、110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杭州略懂极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松廷知识产权与竞争2案
(2024)粤01执109、110号
张松廷:
关于申请执行人杭州略懂极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你知识产权与竞争2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执109、110号执行裁定书。
其内容为: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1个银行账户并扣划695.10元,已将其中645.1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50元执行费上缴国库,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松廷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两年。本院依法裁定(2024)粤01执109、11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