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是:广州审判网首页 -> 广州中院公示公告中心 -> 送达公告 -> 正文

(2024)粤01民终4579号判决公告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28 14:21:4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4)粤01民终4579号上诉人广州暨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肖红征、原审被告吴爱月物权保护纠纷
(2024)粤01民终4579号
吴爱月
上诉人广州暨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肖红征、原审被告吴爱月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45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24.69元,由上诉人广州暨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版权所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未经书面协议授权禁止下载试用或建立镜像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0243号

技术支持电话:020-3262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