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终4579号上诉人广州暨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肖红征、原审被告吴爱月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4579号
吴爱月:
上诉人广州暨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肖红征、原审被告吴爱月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45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24.69元,由上诉人广州暨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