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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民终7673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28 14:20:5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4)粤01民终7673号上诉人冯小林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新奇意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广州摩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7673号
广州摩图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冯小林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新奇意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广州摩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民终7673号民事调解书,上诉人冯小林被上诉人广州新奇意运动用品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调解如下:一、冯小林承诺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广州新奇意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支付2万元,于2024年7月31日向广州新奇意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支付6万元,以上共计支付货款总额8万元。在付清上述款项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结清。二、如冯小林未依约履行调解书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则广州新奇意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有权按照(2023)粤0104民初2353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债务金额和逾期利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一审受理费2422元,保全费1082.25元,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1211元,均由冯小林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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