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民初3488号原告张德才与被告张德喜、被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2023)粤01民初3488号
张德喜:
原告张德才与被告张德喜、被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6日作出判决。张德才于202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张德才的上诉状,上诉请求:一、张德才本人以独立人身份提出诉讼:张德喜非法抵押广州市白云区广花路新市花园新花一街5号701房的房产,构成侵权。张德喜在黄浦区有多套住房,应作赔偿。为保护个人财产利益、保护新花一街5号701房的实际使用人(张德发)的正常生活和居住权益,应将张德喜在黄浦区3号1533房和黄浦区3号1534房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判决给张德才本人,作赔偿。或由银行变卖张德喜在黄浦区3号1533和黄浦区3号1534的房子,所得款项用作701房的还贷,以保证现701房的实际使用人(张德发)的居住权益,保护个人财产利益。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违规接受广州市白云区广花路新市花园新花一街5号701房的房产抵押和贷款,既提供不了房屋的评估报告,又明知张德喜无力偿还前期贷款的情况下,还继续向张德喜增加贷款50万元,是违规操作和范有错误的,应作出对本人张德才的经济补偿。三、明确广州市白云区广花路新市花园新花一街5号701房的产权原归张德才本人所有,张德喜是隐瞒情况。因此,张德才本人应享有该房屋的优先受偿权。四、仲裁、诉讼、律师,等所发生的费用,由张德喜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分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