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执8113号关于广州易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欠缴二审受理费一案
(2023)粤01执8113号
广州易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关于你欠缴二审受理费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执8113号执行裁定书。
其内容为:本院轮候查封了广州易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粤A2WP18丰田牌机动车和粤A1VJ12奔驰牌机动车的档案,并对被执行人广州易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海欧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依法裁定(2023)粤01执81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缴纳诉讼费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主动恢复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