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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执8197号(结案)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28 09:14:1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3)粤01执8197号关于益阳市佳豪贸易有限公司
欠缴二审受理费一案
                         (2023)粤01执8197号
益阳市佳豪贸易有限公司:
关于你欠缴二审受理费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执8197号执行裁定书。
其内容为: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益阳市佳豪贸易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国辉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依法裁定(2023)粤01执81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缴纳诉讼费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自行恢复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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