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终7681号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冯棣光、骆炜彬、戴晓燕、程昭新,原审第三人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7681号
程昭新: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冯棣光、骆炜彬、戴晓燕、程昭新,原审第三人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76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5.0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