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执2894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李倩怡、康术霞、李国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执2894号
李倩怡、康术霞、李国宁:
本院依据广州仲裁委员会(2021)穗仲案字第8653号仲裁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倩怡、康术霞、李国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李倩怡、康术霞、李国宁公告送达执行财产分配方案。
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内容为:关于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倩怡、康术霞、李国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2021)穗仲案字第8653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执行, 立案标的为7,986,286.24元。
执行过程中,2023年9月22日,买受人林梓杰以最高出价4,289,366元竞得被执行人康术霞名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镜湖西街25号101房。2023年10月10日,买受人肖水灵以最高出价3,198,599元竞得被执行人康术霞名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镜湖西街25号201房。上述两套房产变价款共计7,487,965元。
执行期间,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倩怡尾号为2092号的光大银行账户存款1,439.44元、尾号为4764的建设银行账户存款105.9元、尾号为5819的建设银行账户存款116元、尾号为0772的招商银行账户存款2,920.46元、财付通账户存款182.31元;扣划被执行人康术霞尾号为7906的珠海华润银行账户存款204.03元;扣划被执行人李国宁尾号为1408的民生银行账户存款753.22元;以上扣划款合计5,721.36元。
以上合计执行到位7,493,686.36元。
本院在执行期间收到多个案件的参与分配申请。鉴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对各案的债权进行审查后,依法制作本分配方案。
一、本案执行费、辅拍费及唯一住房补贴情况
(一)本案在财产处理过程中产生执行费64,494元、辅拍费74,878元。
(二)唯一住房补贴情况。被执行人康术霞没有向本院申请唯一住房补贴。另外,案外人潘勇在执行期间向本院提交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从2023年2月20日至2024年2月19日止,即上述时间段涉拍房产由租客居住,被执行人没有居住在涉拍房产内。
二、债权申报情况
根据广州仲裁委员会(2021)穗仲案字第8653号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债权数额计算至2023年10月10日(拍卖成交日)为8,721,490.07元,其中包含:本金6,063,692.82元,利息406,710.78元,罚息1,639,800.02元,复利373,589.69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37,696.76元。
上述债权项目均为生效裁决文书所认可,本案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为上述房产的抵押权人,对上述房产变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参与分配情况
(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5执恢1082号案,申请执行人吴巩荣,被执行人李国宁;
(二)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5执17919号案,申请执行人李武鑫,被执行人康术霞;
(三)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3)京0114执7020号案,申请执行人夏云秋,被执行人康术霞。
(四)债权人徐云丽,债务人康术霞、李国宁,依据为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5民初7216、7218号民事判决书。
经查明,参与分配案件就案涉房产所持债权均为普通债权,本案房产变价款不足以清偿申请执行人所持的抵押债权;另外,本案扣划被执行人李国宁银行账户存款753.22元、扣划被执行人康术霞银行账户存款204.03元,金额较少,扣划款项优先清偿本案申请执行人所持债权,故本案暂无多余款项可供执行案件或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
四、案款分配情况
关于分配顺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的规定,本院确定分配顺序如下:
第一顺序:辅拍费、执行费。
第二顺序:本案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抵押债权。
第三顺序:其他参与分配的普通债权。
综上,本案共执行到位7,493,686.36元,其中房产变价款7,487,965元,扣划款5,721.36元。
1、支付辅拍费74,878元(两套房产辅拍费分别为42,893元、31,985元);
2、收取本案执行费64,494元上缴国库;
3、余款7,354,314.36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4、没有款项分配给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5执恢1082号案、(2023)粤0105执17919号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3)京0114执7020号案,债权人徐云丽。
五、权利告知
各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没有异议的按此方案执行。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