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辖151号原告广州市城市更新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与被告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吴长汉、吴长顺、吴长强、吴长勇、吴长礼、吴杰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辖151号
吴长汉、吴杰文:
原告广州市城市更新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与被告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吴长汉、吴长顺、吴长强、吴长勇、吴长礼、吴杰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辖1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4民初3102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 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