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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民初158、159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28 09:09:2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4)粤01民初158、159号原告陈国增、胡森林与被告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霍东、王石山、黄浩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两案
2024)粤01民初158、159号
 
王石山:
原告陈国增、胡森林与被告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霍东、王石山、黄浩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两案,本院收到撤回被告申请。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初158、159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增、胡森林撤回对被告霍东、黄浩、王石山、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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