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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民终4260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28 09:06:4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4)粤01民终4260号上诉人傅小青与被上诉人赵良雪、赵丽丽、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4260
赵良雪、赵丽丽
上诉人傅小青与被上诉人赵良雪、赵丽丽、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傅小青不服广州互联网法院(2022)粤0192民初20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现本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民终4260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96元,由上诉人傅小青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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