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执异833号李丽容与黄志河与钟达欢案外人异议
(2023)粤01执异833号
钟达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志河与被执行人钟达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案号:(2023)粤01执1244号]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钟达欢名下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明月一路15号4601单元(不动产权证号: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0201585号,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明月一路11-23号(单号)B157车位(房产证号:粤房地产权证穗字第0150149364号,以下简称案涉车位),异议人李丽容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中止执行案涉房屋及案涉车位。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裁定如下:
驳回李丽容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执异833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