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终7834号上诉人群升集团有限公司、群升地产控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无锡金大星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缙云县群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永顺达建材有限公司、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7834号
河南永顺达建材有限公司:
上诉人群升集团有限公司、群升地产控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无锡金大星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缙云县群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永顺达建材有限公司、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7834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群升集团有限公司、群升地产控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为11400元,由上诉人群升集团有限公司、群升地产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