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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民辖终519号
佛山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南方国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国美领驭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宁波国美领驭电器有限公司:
上诉人广东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林内燃具电器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佛山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南方国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国美领驭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宁波国美领驭电器有限公司、国美零售控股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辖终5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