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终6815-6819号上诉人广州中之道善手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文珠、巫小丹、张长根、陈千红、岳小姣、原审第三人广州善手科技有限公司海珠分公司、广州善手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五案
(2024)粤01民终6815-6819号
广州善手科技有限公司海珠分公司、广州善手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上诉人广州中之道善手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文珠、巫小丹、张长根、陈千红、岳小姣、原审第三人广州善手科技有限公司海珠分公司、广州善手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五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6815-6819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五案均按广州中之道善手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五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共计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上诉人广州中之道善手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