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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民终9626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26 09:42:5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4)粤01民终9626号上诉人湖北汉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东莞市泓建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市裕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欧博雅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得丽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9626号
湖北汉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裕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得丽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诉人湖北汉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东莞市泓建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市裕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欧博雅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得丽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96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湖北汉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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