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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民终11940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26 09:42:0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4)粤01民终11940号上诉人绍兴永恒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谢国春、原审被告嵊州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11940号
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
上诉人绍兴永恒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谢国春、原审被告嵊州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119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绍兴永恒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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