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执8213号关于汤惠敏、苏汉杰欠缴二审受理费一案
(2023)粤01执8213号
汤惠敏、苏汉杰:
关于你欠缴二审受理费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执8213号案执行裁定书。
其内容为:本院冻结其名下2个银行账户,并依法对被执行人汤惠敏、苏汉杰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依法裁定(2023)粤01执82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缴纳诉讼费的义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