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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民终3732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26 09:08:2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4)粤01民终3732号上诉人魏郡霆因与被上诉人广州飞舞艺术辅导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广州红聚教育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单佳琪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
 
广州红聚教育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上诉人魏郡霆因与被上诉人广州飞舞艺术辅导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广州红聚教育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单佳琪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373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3民初19315号民事判决;二、撤销广州飞舞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向单佳琪转让广州红聚教育科技投资有限公司50%股权的行为;三、广州飞舞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单佳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办理上述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将该股权重新登记于广州飞舞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名下。广州红聚教育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予以协助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均由广州飞舞办公用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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