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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民初36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26 09:04:1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4)粤01民初36号原告黄伟杰与被告广州市骏龙实业有限公司、中国房地产开发广州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初36号
中国房地产开发广州公司
原告黄伟杰与被告广州市骏龙实业有限公司、中国房地产开发广州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伟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佩芳,被告广州市骏龙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阳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房地产开发广州公司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本案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1民初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伟杰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黄伟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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