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初320号原告杨佩璇与被告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霍东、王石山、黄浩、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初320号
王石山:
原告杨佩璇与被告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霍东、王石山、黄浩、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经收到当事人撤回被告申请。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初320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佩璇撤回对被告霍东、黄浩、王石山、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