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民初4059号原告广东省增城市中新经济发展总公司与被告陈共生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一案
(2023)粤01民初4059号
陈共生:
原告广东省增城市中新经济发展总公司与被告陈共生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民初40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