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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民终4515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26 08:53:3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4)粤01民终4515号上诉人李敏因被上诉人王义良、原审被告侯树春、原审第三人广州鼎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2024)粤01民终4515号
侯树春、广州鼎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李敏因被上诉人王义良、原审被告侯树春、原审第三人广州鼎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6民初33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本案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1民终4515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6民初337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6民初3373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驳回王义良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768.7元,由侯树春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68.7元,由王义良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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