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终12526号原审被告廖亚富、廖株仪、李宏超与原审第三人何亚正、赖万平、上诉人(原审被告)廖麦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白云区永智彩印厂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2024)粤01民终12526号
廖亚富、廖株仪、李宏超、何亚正、赖万平:
廖麦旭与广州市白云区永智彩印厂、何亚正、赖万平、廖亚富、廖株仪、李宏超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廖麦旭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1民初26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4年7月10日15时30分-16时45分在第55法庭(新大楼二楼东区)开庭。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