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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民终4893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25 16:16:4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4)粤01民终4893号上诉人振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镇江龙特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拉萨雅诚乐丰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4893号
拉萨雅诚乐丰贸易有限公司
上诉人振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镇江龙特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拉萨雅诚乐丰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民终4893号民事判决书。裁定如下:准许振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振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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