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终4917号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区南沙片区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江树烈、广州大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4917号
江树烈: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区南沙片区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江树烈、广州大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491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6民初785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6民初785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三、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28元,由江树烈、广州大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区南沙片区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