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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民终4965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25 14:43:4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4)粤01民终4965号上诉人江西中农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东金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4965号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江西中农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广东金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4965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西中农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江西中农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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