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终13858、138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皓宇、王依晴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娇、广州亚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普瑞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区杰西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二案
(2024)粤01民终13858、13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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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皓宇、王依晴与吴娇、广州亚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普瑞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区杰西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二案,张皓宇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6民初34385、34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4年5月30日9时15分-10时30分在第37法庭(新大楼一楼东区)开庭。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