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终4978号上诉人东莞市五福购物中心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创颂(广州)有限公司、信基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创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创朗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倪乐、刘武、东莞市同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同方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有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4978号之一
创颂(广州)有限公司、广州市创朗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上诉人东莞市五福购物中心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创颂(广州)有限公司、信基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创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创朗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倪乐、刘武、东莞市同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同方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有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497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573元,由东莞市五福购物中心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