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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民终35204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25 14:38:5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3)粤01民终35204号上诉人广州卓基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精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金富丽服装批发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姚仕洪、欧少红、广州特别大药房有限公司、广州成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姚泽辉与被上诉人广东粤禾农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东耀弘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邹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民终35204号之一
广东耀弘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邹荣
上诉人广州卓基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精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金富丽服装批发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姚仕洪、欧少红、广州特别大药房有限公司、广州成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姚泽辉与被上诉人广东粤禾农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东耀弘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邹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民终3520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836元,由广州卓基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精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金富丽服装批发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姚仕洪、欧少红、广州特别大药房有限公司、广州成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姚泽辉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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