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执异625号黎俊英与广州元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何建梁、李江莲案外人异议
(2023)粤01执异625号
广州元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湛公司)一审受理费一案[执行案号:(2022)粤01执5152号]过程中,拟处置被执行人东湛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颐和盛世二街9号201房(以下简称案涉房产)的房产。现案外人黎俊英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求停止对案涉房产的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裁定如下:
中止对被执行人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颐和盛世二街9号201房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执异625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