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执异665、666号李黛、陈逸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州天马发展有限公司案外人异议
(2023)粤01执异665、666号
广州天马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原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天马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公司)、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赖淦锋、江锦涛、广州华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恒润实验学校、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润铠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新金山置业有限公司、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两案[执行案号:(2021)粤01执882、883号]过程中,拟处置被执行人天马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环市西路168号第二层2265商铺。案外人李黛、陈逸昌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裁定如下:
驳回李黛、陈逸昌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执异665、666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