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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执异646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25 10:43:3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3)粤01执异646号周得军与广州伟锦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魏锦、杨学鹏、李锦伟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
 
(2023)粤01执异646号
魏锦、李锦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得军与被执行人广州伟锦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2)粤01执6807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得军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第三人魏锦、杨学鹏、李锦伟为(2022)粤01执6807号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裁定如下:
一、追加魏锦为(2022)粤01执6807号案的被执行人,在55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伟锦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的案涉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二、追加杨学鹏为(2022)粤01执6807号案的被执行人,在35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伟锦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的案涉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三、追加李锦伟为(2022)粤01执6807号案的被执行人,在1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伟锦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的案涉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执异646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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