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民终12831号河北海河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瑞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夏振国、吴洪杰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民终12831号
吴洪杰:
河北海河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瑞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夏振国、吴洪杰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民终128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5民初6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5民初62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5民初62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江西瑞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河北海河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811747.54元、运费40503.65元、结余买断费用1171990元、维修损耗费58748.73元及其迟延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3042486.27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四、驳回上诉人河北海河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859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3597元,由上诉人河北海河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780元,由上诉人江西瑞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33817元。河北海河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591元,由上诉人河北海河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江西瑞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423元,由上诉人江西瑞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7254元,由被上诉人河北海河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6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