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终5937号上诉人白书锦因与被上诉人范友良、文习良,原审第三人杨海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5937号
文习良、杨海松:
白书锦因与范友良、文习良、杨海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5937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13.67元,由白书锦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