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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民终5937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24 15:12:2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4)粤01民5937上诉人白书锦因与被上诉人范友良、文习良,原审第三人杨海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5937
文习良、杨海松
白书锦因与范友良、文习良、杨海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5937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13.67元,由白书锦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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