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执3597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与广州金绿园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荣艺、王培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执3597号
广州金绿园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荣艺、王培英:
本院依据广州仲裁委员会(2022)穗仲案字第21722号仲裁裁决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金绿园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荣艺、王培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通知书。
通知书内容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金绿园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荣艺、王培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王荣艺、王培英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望岗路6号9栋1702房的房产。2023年10月26日,买受人黄俊禄以最高出价1,278,188元竞得房产,后按期将全部价款缴至本院。
本案已扣划被执行人王荣艺作为投保人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为P040000033185396的保单的现金价值及红利17,765.07元。
依据广州仲裁委员会(2022)穗仲案字第21722号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向本院主张其债权截至2023年10月26日(拍卖成交日),包含本金2,987,276.73元,利息144,345.65元,罚息119,270.22元,复利5,803.06元,仲裁受理费29,346元,仲裁处理费8,80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99,845.66元;另有迟延履行利息93,053.67元。经查,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为上述房产的抵押权人,故对上述房产变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收到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4执12668号案的参与分配函。申请执行人:毛衡莉;被执行人:广州金绿园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荣艺。经查,毛衡莉并非本案拍卖房产的抵押权人,对房产变价款无优先受偿权,另本案扣划款应优先分配给本案申请执行人,故无款项分配给毛衡莉。
本院于2023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荣艺、王培英发送短信,告知其于收到短信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交申请预留唯一住房补贴的相关材料。被执行人王荣艺、王培英至今未回复本院,也未提交相关材料。故本案不予预留唯一住房补贴。
综上,本案房产变价款1,278,188元,扣划款17,765.07元,合计1,295,953.07元。
1、向广东同伦拍拍科技有限公司发放辅拍费12,781元(处置阶段已发放);
2、收取本案执行费15,104元上缴国库;
3、余款1,268,068.07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
4.无余款分配给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4执12668号案(申请执行人为毛衡莉)。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