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终14606号原审第三人广东齐富客家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原审被告)田伟城、欧阳曙、雷娟娟、周小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志扬、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立旦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14606号
广东齐富客家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田伟城、欧阳曙、雷娟娟、周小华与廖立旦、朱志扬、广东齐富客家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田伟城、欧阳曙、雷娟娟、周小华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3民初4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4年5月30日15时30分-16时30分在第21法庭(新大楼负一楼东区)开庭。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