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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执8143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24 14:25:5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3)粤01执8143号强制执行广州万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万雍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盈升置业有限公司、广州佳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张鹏、黄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执8143号
广州市万雍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盈升置业有限公司、黄敏: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同福中路支行与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执814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执行通知书内容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同福中路支行与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1民初1943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终3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一、被执行人广州万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盈升置业有限公司、广州佳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张鹏、黄敏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同福中路支行支付款项623851925.71元(暂计);
二、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广州市万雍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万投资有限公司75%的股权[以(穗工商)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26201705230383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登记为准]拍卖、变卖、折价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 交纳执行费691252元(暂计)。
逾期履行金钱义务的,需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
户    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    号:30200727062481
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
报告财产令内容为:
本院作出的(2021)粤01民初1943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终3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你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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