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执5756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钱玉与被执行人民加科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明德创新(北京)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中青昱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景华博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九合产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协合汇融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国内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一案
(2023)粤01执5756号
明德创新(北京)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中青昱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景华博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九合产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协合汇融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本院立案关于申请执行人钱玉与被执行人民加科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明德创新(北京)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中青昱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景华博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九合产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协合汇融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国内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执5756号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为:关于申请执行人钱玉与被执行人民加科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明德创新(北京)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中青昱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景华博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九合产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协合汇融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国内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北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北海仲字第3-4737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8月15日立案,执行标的107929元。
本院查明,上述裁决书认定以下事实:2020年1月21日,申请执行人与民加科风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申请执行人通过民加科风运营的“民贷天下”平台向平台的借款提供借款或受让平台相关标的债权人对应的债权,并签署《借款协议》、《债权/权益转让协议》等文件。现因国家政策及行业调整等原因,民加科风运营的平台及其合作的资金存管系统已终止为平台用户继续提供服务。经双方协商,申请执行人同意将其确权的权益本金、收益,按双方确定的方案一次性转让给民加科风公司并实现回款,申请执行人同意民加科风公司将债权转让的对价款于24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再查,被执行人明德创新(北京)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中青昱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景华博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九合产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协合汇融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均系民加科风公司的股东,裁决书确定该五公司应对民加科风公司未能履行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民加科风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本院认为,鉴于民加科风公司作为刑事犯罪被告单位已经被提起公诉,案件正式进入刑事诉讼阶段,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执行应当停止,等待刑事诉讼结果,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3)粤01执575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