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终5432号上诉人成都澳力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亿尊投资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深圳前海融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5432号
重庆亿尊投资有限公司:
关于上诉人成都澳力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亿尊投资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深圳前海融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5432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澳力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