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是:广州审判网首页 -> 广州中院公示公告中心 -> 送达公告 -> 正文

(2024)粤01民终4807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24 10:05:2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4)粤01民终4807号上诉人殷镇鹏与被上诉人黄国燕、殷灿坤、梁景金、朱海锋及原审被告温雯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4807号
 
梁景金、朱海锋:
(2024)粤01民终4807号上诉人殷镇鹏与被上诉人黄国燕、殷灿坤、梁景金、朱海锋及原审被告温雯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480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7民初2680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7民初268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黄国燕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殷镇鹏偿还借款本金49708.51元及利息(利息以49708.51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7民初268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殷灿坤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殷镇鹏偿还借款本金49708.51元及利息(利息以49708.51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四、变更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7民初268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被上诉人梁景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殷镇鹏偿还借款本金37281.39元及利息(利息37281.39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五、变更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7民初268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被上诉人朱海锋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殷镇鹏偿还借款本金24854.26元及利息(利息以24854.26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六、驳回上诉人殷镇鹏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338元,由被上诉人黄国燕负担1334.77元,由被上诉人殷灿坤负担1334.77元,由被上诉人梁景金负担1001.08元,由被上诉人朱海锋负担667.3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38元,由被上诉人黄国燕负担1334.77元,由被上诉人殷灿坤负担1334.77元,由被上诉人梁景金负担1001.08元,由被上诉人朱海锋负担667.3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版权所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未经书面协议授权禁止下载试用或建立镜像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0243号

技术支持电话:020-3262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