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终9167号上诉人孙鹏与被上诉人广东天鹤农产品供应基地运营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广州市纽翎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孙凯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2024)粤01民终9167号
广州市纽翎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上诉人孙鹏与被上诉人广东天鹤农产品供应基地运营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广州市纽翎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孙凯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9167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孙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