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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民终3207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23 17:43:5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4)粤01民终3207号上诉人陆小兰与被上诉人廖永健及原审被告广州川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名:广州周大龙创意饮食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3207号
广州川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名:广州周大龙创意饮食有限公司)
上诉人陆小兰与被上诉人廖永健及原审被告广州川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名:广州周大龙创意饮食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32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陆小兰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45.9元,减半收取922.95元,由上诉人陆小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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