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终5427号上诉人黄聪仔、林巧玲诉被上诉人广州海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黄炎怀、戴梅香、戴兰香、戴惠达追偿权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5427号
黄炎怀、戴梅香、戴兰香、戴惠达:
上诉人黄聪仔、林巧玲诉被上诉人广州海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黄炎怀、戴梅香、戴兰香、戴惠达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5427号民事裁定书。该案民事裁定主文内容为: 本案按上诉人黄聪仔、林巧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