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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执7559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23 09:16:0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3)粤01执7559号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柯宗贵、柯宗耀、柯瑞达、蓝盾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执7559号
柯宗贵、柯宗耀、柯瑞达、蓝盾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执7559号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
限制消费令内容为:
因被执行人柯宗庆、柯宗贵、柯宗耀、柯瑞达、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蓝盾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本院决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责令你(单位)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我院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对你(单位)进一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本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其效力至被执行人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解除本令时止;本令发出之日,本院将向有关公信部门及银行等有关征信系统发送相关信息;被执行人在本院发出限制消费令后主动来本院履行并说明相关情况的,本院酌情可对被执行人减轻或免除相关处罚。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柯宗庆、柯宗贵、柯宗耀、柯瑞达、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蓝盾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1民初91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11月02日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2、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等信息。
经过财产调查,本院未冻结到银行账户存款。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柯瑞达名下车牌号为粤A3FD55凯迪拉克牌小汽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柯宗耀名下车牌号为粤APE448丰田牌小汽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粤AL179C宝马牌、粤AB51T0别克牌小汽车各一辆;查封被执行人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粤A2H1D9奥迪牌、粤A2H8D0奥迪牌小汽车各一辆;查封被执行人蓝盾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名下共计12台车辆(详见车辆查封清单附件)。上述18台车辆均为档案查封,未实际控制车辆。
另外,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慧路16号的不动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柯宗耀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139号14F房的不动产产权分额;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柯瑞达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135号负二层69号车位和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419号1402房的不动产。本院已向上述房产的首封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轮候查封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始兴县罗坝镇都亨犁头咀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8)始兴县不动产权第0005406号】。
依申请人申请,本院冻结14个股权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纳兰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的股权;冻结被申请人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广东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0073%的股权;冻结被申请人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广东奔特科技有限公司99%的股权;冻结被申请人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0.5%的股权;冻结被申请人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国保联盟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18.18%的股权;冻结被申请人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创兴前沿技术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的股权;冻结被申请人柯宗庆持有的广州景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1429%的股权;冻结被申请人柯宗庆持有的广州花阅汇志科技有限公司70%的股权;冻结被申请人柯宗庆持有的广州市领域软件科技有限公司6%的股权;冻结被申请人柯宗贵持有的广州市领域软件科技有限公司7%的股权;冻结被申请人柯宗贵持有的广州星辰热能股份有限公司13%的股权;冻结被申请人柯宗贵持有的深圳市中美共创互联网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6.6667%的股权;轮候冻结被申请人柯宗贵持有的广州臻泰企业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999%的股权;冻结被执行人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持有的始兴县都亨加油站有限公司99.9997%。上述股权冻结回执已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申请执行人代理人。
3、本院上门调查被执行人柯宗庆、柯宗贵、柯宗耀、柯瑞达、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蓝盾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柯宗庆、柯宗贵、柯宗耀、柯瑞达、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蓝盾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01执75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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