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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民终3917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23 09:11:4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4)粤01民终3917号上诉人广州荣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强雄金属构件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监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3917号
张监辉
上诉人广州荣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强雄金属构件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监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391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4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4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4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广州荣亚建设有限公司对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4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判决确定原审被告张监辉欠付被上诉人广州强雄金属构件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上诉人广州荣亚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原审被告张监辉追偿;四、驳回被上诉人广州强雄金属构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上诉人广州荣亚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监辉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上诉人广州荣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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