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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恢167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22 12:32:0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1粤01执恢167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债权人先后为中国银行广州市沿江支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与被执行人广州电饭煲厂、广州万宝电热器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1)粤01执恢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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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债权人先后为中国银行广州市沿江支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与被执行人广州电饭煲厂、广州万宝电热器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恢167终本执行裁定书。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查封房产不具备评估处置条件,至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1执恢1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 年  月 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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